歡迎來到 常識詞典網 , 一個專業(yè)的常識知識學習網站!
[ Ctrl + D 鍵 ]收藏本站
答案 1:
1.證據法、證明制度的區(qū)別。刑事訴訟應該”排除合理懷疑“,合理的假設不代表確實存在?!岸袷略V訟則堅持“優(yōu)勢證據證明”(注解1)的證明標準。通俗來講,就是民事訴訟對于證明(證據)的要求低點。美英法系中,對于刑事案件,保護-比懲治犯罪更重要,也就是所說的”寧可放過一個壞人,不可錯怪一個無辜?!焙喍灾?,刑事法庭覺得雖然辛普森確實有殺人嫌疑,。但所有證據不能代表他確實殺人了。而民事法庭認為,辛普森殺人的可能性要比不殺人的可能性大。所以就出現了不同的判決結果。2.有人說是由于辛普森案的陪審團和辯護律師團不一樣,造成的。這種說法也有一定闡述意義。鑒于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對于證據的要求是不一樣的,隔行如隔山,所以辯護律師團和陪審團上刑事法庭上都不太一樣。刑事訴訟中由強勢的檢方提供證據證明,然后由被告反駁、懷疑,否定即可,但被告有權拒絕出庭、有權沉默。。。而民事訴訟中,被告必須出庭、并出示相關證明,以駁斥原告的證明。需要注意的是,辛普森民事訴訟案中的原告律師,與一年前刑事訴訟中的女檢察官克拉克和-檢察官達頓相比,要主動強勢多了,他們的策略,就是除了刑事訴訟中已經提出過的直接證據以外,還向陪審團提出大量的對辛普森不利的疑問。在“辛普森殺人”的論據上,盡量增-重。注解1:民事訴訟作為平等當事人的對抗只要求“優(yōu)勢證據證明”標準,即一方當事人所主張事實的證據,和另一方當事人否認該事實的證據相比較而言居有優(yōu)勢,事實真實的可能性大于不真實的可能性。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皟?yōu)勢證據證明“標準還體現了法官的自由心證,法官經過內心的自由論證,達到讓一方當事人信服的程度,同時也體現一種經驗規(guī)則,即依據日常經驗可能達到的程度,疑問即告排除,產生近似確然性的可能。延伸閱讀:林達關于辛普森殺妻案的三封信-美國現代司法制度的科普大作-世紀大審判中的司法原則 ronnieli.blog.163/blog...下一篇:國外有哪些接觸計算機比較晚的牛人 下一篇 【方向鍵 ( → )下一篇】
上一篇:大家如何看待-這個問題?怎樣通過努力獲得綠卡或-機會呢? 上一篇 【方向鍵 ( ← )上一篇】
快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