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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
這個問題其實很復雜,路還有很漫長。
首先,什么是公益訴訟,其性質、規(guī)模、訴訟途徑、手段與方法與一般訴訟有什么不一樣?訴訟的主體是什么,受理地點又是什么,受理結果要經過哪個認可等等都是未知數。
其次,哪個社會團體有公益訴訟的資格?NGO有這種資格嗎?這種資格在法律上是如何認定的?
第三,如果既保障社會團體的公益訴訟,又保證公益訴訟不被爛用?法律是如何對這一方面進行監(jiān)管?
第四,公益訴訟的主體是誰?
第五,公益訴訟的退出機制,比如一個公益訴訟進行中,公益訴訟主體退出,半途而費造成了社會資源的浪費,如何保證進入法律程序的公益訴訟有始有終?
第六,媒體對公益訴訟怎么監(jiān)督?
第七,對公益訴訟的立法什么時候能夠完善,是不是有必要專門針對公益訴訟進行立法,還是遵守普通法律的相關條款而造成法律死角?
這一切都是未知數,公益訴訟的路遠著呢,現在的只是一個框架。
剛文水提到,這個意義是什么,我認為了解了以上的東西后,我們就會發(fā)現,現在談意義尚早,還是談談公益訴訟的目的比較切合實際,然后本著這個目的,我們做出一很大的努力后,再來看看有什么意義。
目的與意義的區(qū)別在于:目的是事先你設定的一個相關的目標或目標體系,屬于事前的研究;而意義在于你研究這個東西之后,事后的總結,與目的有什么不一樣,有什么偏差。
因此如果現在只是想將公益訴訟作為一種感覺有意義的方式方法提出,沒有目的或隱藏其目的,而去談其意義,沒有任何基礎,那只能是空談。
答案 2:
社會的進步,法治的進步,民生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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