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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通法以國際私法法理為基礎,透過屬人法與屬地法之運用,將日本帝國內部各地域間之法令連成一體。但是在性質上,共通法與國際私法仍有不同:第一,共通法所處理者為國內各法域間之法令秩序問題,有別於國際私法之處理跨國私法問題。第二,共通法所處理之法令秩序不以私法為限,還包括刑事法以及行政法、社會法。共通法實施後,曾先後於1923年以法律第25號、1942年(昭和17年)以法律第16號、1943年以法律第5號及法律第110號修正。1923年以後,適用地域包括日本內地(含樺太)、臺灣、朝鮮、關東州及南洋群島。
共通法雖施行於臺灣,但因臺灣未施行戶籍法,故無法落實該法第3條之規(guī)定。當時臺灣人與日本內地人間之民事事項,必須依日本民法處理;因此內、臺人間之婚姻、收養(yǎng)等事項,依須日本民法之規(guī)定,於完成申報後始生法律上效力,但在臺灣卻無戶籍法可據以申報。經日本中央與總督府長期討論研議後,1932年11月25日公布勅令第360號、第361號,規(guī)定內、臺人間之婚姻及收養(yǎng)事件申報,以及臺灣人戶籍事務,均由郡守、警察署長、警察分署長或支廳長處理,并以律令第2號規(guī)定其施行日期由總督府定之??偠礁?933年1月20日分別以府令第4號、第5號、第6號,規(guī)定上述3項法規(guī)自3月1日起施行,以排除內臺共婚或收養(yǎng)的法律上障礙。
中文關鍵字:國際私法 , 戶籍 , 日本內地 , 共婚 , 收養(yǎng)
英文關鍵字The Conflict of Laws , household registration , metropolitan Japan , intermarriage , adoption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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